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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