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交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二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
楊淑惠宋金比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駕駛TJ-三二六五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泰國籍勞工SANITRAHA、MR‧JAIYADAMNOEN),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二時三十分許,沿台一線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台南縣善化鎮小新營三四二號前時,疏未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車之規定,於行駛至分隔島缺口時,即行迴轉,適乙○○駕駛SJ-七三六七號自小客車,沿台一線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處,理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乙○○所駕駛之SJ-七三六七號自小客車撞及甲○○所駕駛TJ-三二六五號自小客車,致泰國籍勞工SANITRAHA、MR‧JAIYADAMNOEN二人因顱內出血死亡,甲○○則受有頭部外傷、硬腦膜下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九一)成附醫內字第五○○六號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