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度年聲減字第3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2月起至82年9月初某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5810號),判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