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按月計付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二十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債權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緣債務人於九十五年七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99,408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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