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48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伍佰零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