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曹美瑛 失蹤人 曹嘉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曹嘉泰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曹嘉泰(男性,民國00年0月0日生,喪失國籍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6年2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曹嘉泰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曹嘉泰(男性,民國00年
0月0日生,註喪失國籍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61年9月27日經我國內政部核准喪失我國國籍,且曾離開台灣地區,亦於79年2月19日入境我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後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7年1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父親曹嘉泰,於61年9月27日經我國內政部核准喪失我國國籍,且曾離開台灣地區後,於79年2月19日又入境我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後即無故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7年11月21日刊登民眾日報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登報證明1件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本件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證人即失蹤人之女兒 吳余素蘭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98年8月
10日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為失蹤人子女,自屬利害關係人,依首揭民法第8條、第9條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曹嘉泰於79年2月19日間失蹤,計至86年2年19日即屆滿7年,應推定於86年2月19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曹嘉泰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