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吳東曜
吳宏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100,000元×12月÷10%=12,000,000元(依土地法第
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