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69號
原 告 慧達國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原
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壹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