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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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706號
原   告  李富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興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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