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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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706號
原 告 李富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興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