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許昌盛
被 告 陳江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1,99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7紙,金額共計
新台幣(下同)3,022,500元,嗣原告依期提示均未獲付
款而遭退票。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22,500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
條定有明文。又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表所示支票
及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17紙為證,核
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
應依系爭支票文義,對持票人即原告擔保支票之支付。從
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22,5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
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
31,997元(即裁判費30,997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0元)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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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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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付款提示日│
│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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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320,000元│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9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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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5,000元│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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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320,000元│101年3月25日│101年3月26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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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13,500元│101年4月5日│101年4月5日│
││北台南分行│││││
├─┼──────┼─────┼─────┼──────┼───────┤
│5│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350,000元│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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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12,000元│101年5月5日│101年5月7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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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320,000元│101年5月25日│101年5月2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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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10,500元│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
││北台南分行│││││
├─┼──────┼─────┼─────┼──────┼───────┤
│9│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350,000元│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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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9,000元│101年7月5日│101年7月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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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280,000元│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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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7,500元│101年8月5日│101年8月7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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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6,000元│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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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4,500元│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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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3,000元│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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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1,500元│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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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彰化商業銀行│GN0000000│100,000元│102年1月5日│102年1月7日│
││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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