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78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勉榕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勉榕已於民國97年1月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徐勉榕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
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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