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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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5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李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30日、94年9月14日向其申辦信用卡
二張使用,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新臺幣76,956元及計算至
102年5月13日之利息3,870元,合計80,835元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多功能財富晶片卡申請書各
一份、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消費
暨繳款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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