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義 等間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