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2號
原 告 邱陳文照 即茂盛模板行
送達代收人 邱珮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2,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