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昌彩鳳
被 告 張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昌彩鳳
被 告 張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