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昌彩鳳
被   告  張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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