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號
原   告  魏大喨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其新臺幣103,240元及利息,備位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
美金3,227元(以原告起訴時匯率32.197折算,為新臺幣10
3,9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上開先、備位之訴屬
數項標的間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揭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
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利息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補繳。
二、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有法定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
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
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117條、第119條
第1項及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
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
期限內補正,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
亦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
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
,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
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起訴狀內亦未簽名或蓋章,及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法
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其起訴狀中關於事實及
理由部分,亦未表明所欲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原告得向
被告請求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所依據之法律、規定、
條文、約定或條款),且未表明與個別被告間之具體原因事
實及請求項目為何?金額各若干?又未提出相關單據以佐其
說,顯非為完足之記載,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另原告
未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公司之當
事人能力及住居所。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如附
表所示事項。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
│2│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3│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
││方式補正)。│
├──┼───────────────────────┤
│4│補正被告「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所或居所。│
├──┼───────────────────────┤
│5│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佳元投資有│
││限公司、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惠盈投資有限公司順盈投資有限公司、力信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津│
││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台貿國際有限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或居所。│
├──┼───────────────────────┤
│6│提出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佳元投資有限公
││司、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順盈投資有限公司、力信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津有限│
││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台貿國際有限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陽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豐藝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
├──┼───────────────────────┤
│7│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與個│
││別被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
││及證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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