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許錫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富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陸仟 伍佰 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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