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郭文杰
郭陳阿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文火 、 顏湫 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