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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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東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239號,原案號為101年度易字第6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東龍因101年度易字第667號恐嚇案件,經貴院以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遭貴院羈押中,然被告擁有正當職業,乃是一時失慮,精神恍惚而犯下此荒唐行為,其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偵審未予翔實查證即謂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恐有未洽;況被告於案發後甚感後悔,坦承所犯過錯,並發誓日後絕不重蹈覆轍,希望貴院准被告交保,俾使被告能返鄉處理家庭事務及安頓年邁母親生活,免有後顧之憂,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酌被告之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且當庭向被害人道歉,保證不再犯等節,認已無羈押之必要,而於101年11月23日當庭釋放被告,是被告上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