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73號
原告 劉玉萍 即佳尚好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廖麗卿
被告 馮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37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與原告簽立入住契約書及照護契約書,將訴外人 謝寶華 交由原告照顧看護,約定每月照護費為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惟被告自109年12月起未如數繳納照護費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此有加尚好護理之家入住照護契約書及欠款明細附卷,原告依照護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