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8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秦學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秦學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秦學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並考量其坦承犯行,暨其動機、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前科素行、未與告訴人 梁晉瑋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