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損害新台幣1萬6千元,惟未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日5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