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177,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