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2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對人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長期有酗酒習慣,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及酒癮,情緒激動時常會出言恐嚇威脅,雖協助其接受戒酒門診,但未能按醫囑服藥抑制飲酒衝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B雖口頭表示願意配合擬定照顧計畫,但與相對人間親職界線模糊,實際執行面臨諸多困難,缺乏長期穩定照顧能力,照顧現況難以保障兒少身心安全與發展需求。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