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2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對人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長期有酗酒習慣,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及酒癮,情緒激動時常會出言恐嚇威脅,雖協助其接受戒酒門診,但未能按醫囑服藥抑制飲酒衝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B雖口頭表示願意配合擬定照顧計畫,但與相對人間親職界線模糊,實際執行面臨諸多困難,缺乏長期穩定照顧能力,照顧現況難以保障兒少身心安全與發展需求。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