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八八號
上訴人丙○○
乙○○丁○○甲○○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八八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日幣貳仟肆佰柒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為陸佰玖拾陸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