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倪偉志 選任辯護人 許恆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法官「劉興浪」應裁定更正為法官「許文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法官「劉興浪」應裁定更正為法官「許文章」,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