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姜義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239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96點7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436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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