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二張。
㈡請補繳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㈢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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