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