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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