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後段固約定:「
立約人如不依約履行,經貴行提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貴行
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惟本件原告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分行為新竹分行,有
電話談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故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
院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且被告之住所地亦在新竹市○區○○
路1段89巷135號8樓之1,亦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此外
,復查無其他足認本院應有管轄權之情形,依首開說明,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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