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搶│有八││台│6│臺│││臺│││││期月││中│3│中│2││中│2││││徒│43│地│偵4│地│訴3│5│地│訴3│6││奪│刑││檢│5│院│0││院│0││││││署│││1│││1││├──┼──┼────┼──┼─────┼─┼───┼────┼─┼───┼────┤│竊│有一││台│6│臺│││最│││││期年││中│5│中│上0││高│上0││││徒│3│地│偵9│高│7│6│法│7│6││盜│刑││檢│3│分│易0││院│易0││││││署│2│院│1│││1││└──┴──┴────┴──┴─────┴─┴───┴────┴─┴───┴────┘
(該受刑人現在台中戒治所戒治所)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