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謝秀珠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93年4月20日│16,000元│LI0000000│││││信用合作社碇內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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