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未○○
甲○○巳○○丑○○寅○○卯○○辰○○○丁○○申○○○己○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午○○繼承人戊○○
辛○○子○○癸○○壬○○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辛○○、子○○、癸○○、壬○○為被告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明,戊○○、辛○○、子○○、癸○○、壬○○為被繼承人即被告庚○○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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