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二○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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