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偉
呂祈融許庭豪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立偉、呂祈融及許庭豪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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