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7號聲請人 曾金蘭 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運寶 、 曾威榤 、 劉正原 、 李芳銘 、 楊美娟 、占用人A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合計訴訟標的為新臺幣玖佰玖拾壹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