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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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見福選任辯護人曾培雯律師被告朱哲弘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 律師被告 李育杰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簡見福、朱哲弘、李育杰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簡見福、朱哲弘、李育杰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3人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裁定羈押,茲依卷附相關證人之證述,及被告3人合意至被害人住處埋伏與掩飾行蹤等犯罪情節,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3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