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劉三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奕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