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奕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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