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甲○○係侵占 王素珍 被竊而脫離其持有之機車外,
餘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罪,聲請人認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於法容有未洽,惟上述二罪之社會基本事實要非迥異,是本
院自得依法逕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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