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
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光碟片壹拾叁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出租被扣案之
光碟片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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