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台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
之菸類罪。被告多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係屬連續犯,應以一罪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應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台灣省內菸酒
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