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許春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邱照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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