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秋秀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秋秀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林秋秀春,惟其所附之現金卡貸款申請書之申請人為 林邱秀春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