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選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定澧 即 陳義諶 再審被告 黃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100年度選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7日以100年度選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對上開本院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