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告 池錦淼 原告 陳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昇 等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屬財產訴訟,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於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提出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