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41號聲請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 代理人 洪正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建信飼料行、 尤佩君黃信一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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