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孟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居住於臺南之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載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號4樓」之房屋係何人所有?倘為債務人所承租,並請提出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債務人為永婕美容美髮材料商行負責人,故請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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