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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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林清城 即豪廣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