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應補正事項:
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