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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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44號聲明人丁○○
戊○○丙○○辛○○壬○○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子○○聲明人乙○○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許幸紅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 許金菊 、 許秀琴 、 許忠得 、 許義豐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